天气预报:
当前位置:首页 > 议政建言 > 社情民意 > 正文
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建议
时间:2017-01-18 10:57:49   来源:
关于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建议

    包头市矿产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山北地区的达茂旗和固阳县,开采矿种以铁矿、金矿及一些非金属矿为主,年均开采矿石量在3000—3500万吨,大多数矿山露采,经过多年开采,累积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多。矿业开发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坏、水源污染、地下水位下降、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等现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尚处于起步建立阶段,投入不足,使得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对滞后。
    建议:
    1.新建(改、扩建)矿山治理恢复
    对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满足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矿山环境防护工程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同时,新建矿山应做好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估,预防环境条件的剧烈变化所引起的地下水位突降、地表植被土层严重破坏、草原沙化的发生发展。
    新建矿山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内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资料。对采选活动造成地质环境较大破坏的,或未制定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有效措施的,以及遭受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在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四不准和四禁止”的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矿山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新建矿山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队伍相关资料和资质审查,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矿山和选矿企业投入生产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对环境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2.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对生产矿山,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所有矿山企业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变更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服务年限在3年以下的,采矿权人需一次性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服务年限在4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应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期限为3年。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工后,采矿权人向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工程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加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存储证明是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年检的必备材料。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必须提出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
    明确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对于历史遗留的国营老矿山形成的环境问题,采取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投入为辅的投资办法进行恢复治理。对于企业改制后期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负责治理。
    3. 闭坑(废弃)矿山治理
    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审批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地质环境达标要求。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1年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返还手续。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费用超出已存储保证金及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历史遗留或群采、乱挖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土地复垦计划,按计划逐步实现治理。对于关停并转的矿井,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闭坑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