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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协商民主机制 提升民主协商成效
时间:2015-02-06 11:15:10 来源: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 康 锋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反映了我国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特点,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人士,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意愿与利益形成统一意志,有利于拓展民主政治的广度与深度,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量,集中智慧,加深理解,扩大共识,促进和谐。
协商民主注重协商过程。制度的设计、程序的安排、机制的建立,是决定协商民主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关键因素。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工作机制作保障,协商民主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协商效果。近年来各地政协在开展协商民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形成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但毋庸讳言,一些制度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的细则;协商内容和范围不够规范,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化的问题;协商流程设计不够完善,协商双方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协调成果的办理运用缺乏必要的保障监督机制,致使协商成效大打折扣。着力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协商民主成效,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回顾总结我市政协的履职实践,我们感到,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提升协商民主实效。
一、加强协商制度的顶层设计,推进协商民主法制化进程
(一)明确法律地位,增强政协制度效力。现代民主是规则民主,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方面,虽然在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政治协商制度,制定了专门的《政协章程》作为行为准则,但没有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样,出台相应的基本法律加以规范,致使政治协商的效力存在局限性,作用的发挥会受到种种内外因素的制约,影响了政治协商的成效。因此,我们应在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臻于完善的基础上,适时将其成果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上升为法律法规,使政协的协商民主不仅具有政策依据,更具有法律依据,使所有社会阶层都能及时整合到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来,使所有协商主体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协商的过程,实现我国协商民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增强政协的制度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力。
(二)党政重视支持,纳入工作决策程序。党政重视和支持是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前提。因此,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决策程序,避免和解决开展各项协商活动的随意性问题,使民主协商的发展真正有章可循、有序进行、稳步推进。市政协要根据中共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协商议题的提出程序、细化政治协商的内容,具体界定政治协商的范围,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和方法,并报市委通过后形成制度规范,对全市各级部门积极主动参与政治协商形成约束。要坚持和落实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切实增强协商的主动性。每年年初,市委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重点协商课题,制定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应当协商的问题,一定要纳入协商计划,及时进行协商。党政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统一制定的协商计划和确定的重点课题,及时主动地提供相关资料,为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了解信息、掌握政策、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三)加强工作沟通,推进工作衔接互动。要把政治协商程序与党委会议事规则、政府决策程序有机衔接起来。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便及时研究提出有关协商议题等建议,进一步密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协商与决策、执行、监督的协调配合,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党委领导下更加经常有序,更加生动活泼,更加富有成效。
二、完善协商程序和协商形式,实现协商民主规范化运作
(一)规范协商程序,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整体协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形式的方法和程序,哪一层级的议题适用哪种形式的协商,要有制度化规定;协商过程党委政府哪一级领导参加协商、协商的组织协调、协商报告的报送方式和程序要有明确的规程和制度,使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要根据协商议题而定。只有把多种协商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协商民主更加广泛深入推进。
(二)拓展协商形式,激发协商民主生机和活力。在充分运用现有协商方式的基础上,要不断拓展形式,采取会议协商与现场协商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部门业务骨干深入现场,对调查获得的有关材料和情况,通过现场政策论证、分析研究、集思广益,提出合理中肯的对策和建议。采用重点项目视察协商,让委员会上“说”变实地“看”、现场“提”,使协商更加生动活泼、直观有效。采取书面协商和网络协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为公民和委员知情参政、提出建议提供条件,扩大公民和委员参政议政的途径,激发公民和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
(三)注重成果转化,规范协商成果的办理机制。要建立健全协商意见的办理落实和反馈机制,形成政治协商的检查考核机制,切实增强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协协商意见的办理时限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落实办理责任、完善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并用制度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规范以遵照执行。建立协商意见办理落实的民主监督机制,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调度、搞好督查。特别是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的协调成果、重点提案、社情民意等,必须坚持追踪落实,抓紧抓实,使政协成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力量。
三、充分发挥协商主体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
(一)扩大参与主体,形成广泛多层民主协商氛围。广泛的公民参与,是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的基础。协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协商民主中优势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将各种社会主体纳入到民主协商活动中来,特别是注意把在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社会群体、新社会阶层纳入到参与主体中来,例如流动人口、私营企业主、民间组织等。与此同时,要逐步培养组织化和成熟的参与主体,提高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能力,提倡对话、沟通,提倡尊重、包容,理性参与,谋求共识。要进一步提高委员的履职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调动委员履职尽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委员在协商民主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发挥。
(二)搭建协商平台,建立完善的政治参与渠道。搭建专题协商平台,邀请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形成专题协商的互动机制,提高专题协商的成效。搭建界别协商平台,不断创新政协界别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创造条件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界别小组活动,在面对面协商中汇集智力资源,提高协商会的界别代表性和行业专业性。搭建提案协商平台,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尽可能多地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发表意见提供机会,认真交办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邀请他们参与重点提案的筛选协商、与承办部门的沟通协商和办理过程的督办协商,提高提案办理实效。建立政协与民主党派等政协参加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协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增进工作互动,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完善民主党派等政协参加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政协其他界别、政协机关加强联系的工作机制,为发挥其作用创造条件。
(三)组建人才智库,更好地凝聚各方智慧力量。我们要以政协委员为基础,把全市各行业精英和专家学者都吸纳进政协队伍,建立专家档案和界别数据库,为更加便捷地邀请到最权威的力量参与政治协商搭建信息平台,使一切有志于创新发展的智慧和潜力得到充分释放,一切有利于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得到充分涌流,一切有益于富民强市的新鲜思想得到充分激活,使政协协商民主更好地凝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真正形成有分量、有价值的协商成果。
综上所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项重大课题,不断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深入发展,是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断深化对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研究,努力丰富协商内容、健全协商体制、完善协商机制、拓展协商方法、提高协商实效,形成更多更好的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