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正文
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几点想法
时间:2015-02-09 09:45:44 来源:
九原区检察院 阿拉塔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为自己的主要职能。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需要,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民主监督的现状
1、全社会对政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民主监督作用发挥不力。由于政协委员及各党政机关对政协的民主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政协其民主监督权为软监督,政协所作的工作也只是一种形式,做样子,完成任务而已,不执行政协的监督意见也不会存在责任问题。故有些职能部门对政协的提案、建议应付,不认真对待。另外,政协自身也存在怕“越位”、“添乱”的消极倾向,也往往形成监督走过场的现象。
2、保障政协行使民主监督权的法律不完善、机制不全面。
由于政协的民主监督的效力及行使权利的保障等方面法律规定不全面,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不够完善,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对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的办理部门根据自己的喜好,它们认为有必要落实的就落实,它们认为不想或不好落实的,只是泛泛地做一个回复。对此,政协能否再行建议进行落实,再如办理部门办理委员建议意见期限以及针对实践中有些部门对委员的提案置之不理,不予答复的情形,政协有无权利对其做不满意评价等没有规范性的文件。
3、委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虽然政协委员被称之为智囊团,人才库,但实际上在选配政协委员时考虑界别等一系列因素较多,而能够真正吸纳到高素质人才较少。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基层的委员理论修养,综合分析能力等方面较弱,委员履职质量不是很高。
二、对于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建议
1、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民主监督是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政治制度,对于其重要作用,毛泽东曾在建国初期就回答中国怎样避免历史的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解决的好办法就是政协的民主监督”。党政领导和国家公务人员应该从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正确理解和认识民主监督,引导大家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认识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政协实施好民主监督。
2、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效果。政协委员是民主监督的主体,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质量直接影响办理效果。民主监督作用发挥不突出,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委员的意见建议的质量不高造成的。政协委员尤其是相当比例的区级委员所提意见大多是“红绿灯”、“修路”、“卫生差”、“小区物业”之类的意见和建议,况且大部分委员在起草提案前基本没有调查研究,在每年的全委会之前匆忙应付式的写出一份提案,所反映的社情民意质量不高,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导致办理部门无所适从,办理部门也就象征性地进行答复,并不会去落实建议。因此,不断提高政协委员自身素质和履职意识。做为政协委员也都应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的职责。
3、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要适应新形势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具体措施,以便使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确保民主监督的正常有效运行。党委要针对委员的知情、沟通、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向委员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为委员提供更广泛的知情渠道,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4、法律层面上赋予政协民主监督权力。政协与人大均属于国家机构,人大的监督权在宪法中有规定,况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赋予了人大监督权并规定了人大执行职务的保障。而政协作为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并没有在宪法中体现,更没有制定政协监督权的单行法。政协的监督权只是在政协系统内的规范性文件及领导的讲话中。政协职能作用发挥不力,法律依据缺乏也是其中一原因。 所以,应以法律层面上予以规定,把政协的地位和协商监督职能逐步法律化,使民主监督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把民主监督发展为有效的制约监督,并使之法律化,做到行有所据,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