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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政协协商民主机制 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时间:2015-02-09 09:46:58 来源:
内蒙古一机一中 于国华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要求“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
协商民主,指的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决策者通过协商形成决策并推动决策执行的政治活动。协商民主的要义是尊重更多公民的利益表达,保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实施协商民主,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60年的实践与发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已成为与选举民主相互并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大力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
一、对政协民主监督实效的思考
(一)正确理解民主监督的时效性 。
政协民主监督有着明确的时效性要求。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冷点以及一些苗头性、潜在性的问题,能不能得到及时反映,真正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并尽快获得解决和答复,都体现着政协民主监督的质量与实效。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形式,积极探索快捷反映、规范办理、及时反馈的新方式。要加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按照力求真实、注重质量、争取快速、突出特色的原则,通过上通下达的网络体系,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及时反馈给党政领导,为决策提供参考。要通畅提案的办理渠道,做到随提随办,跟踪督办,实现提案工作常态化。要加大视察监督力度,充分利用委员视察这一形式,对重要问题进行面对面的监督,提出真知灼见,以促进工作,解决问题。
(二)当前政协民主监督弱化的现状
在人民政协三大职能实践中,从总体上讲民主监督职能的履行相对薄弱,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履行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监督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存在民主监督“作用不大”不愿监督;“抓监督影响关系”不敢监督;“不如法律监督”不好监督;“无权无钱无信息”无处监督的思想。被监督者也存有民主监督多一层麻烦,没必要监督的错误思想。
2、监督不力:程序性监督的多,实质性监督的少;原则性监督的多,针对具体问题监督的少;事后监督的多,事前监督的少;听取情况汇报的多,问题通报的少;申诉工作困难的多,改进工作问题的少;被动参与的多,主动承办的少;监督违法违纪的多,监督工作失误的少;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等等。
3、有些委员们感到定位不明、渠道不畅和无处着力。定位不明是指难以区别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民主监督、人大法律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等界限;渠道不畅是指政协委员们获取的监督信息与监督所要的信息不对称;无处着力是指政协委员们大都是单兵作战,很难形成合力,而且专业优势没有得到发挥等。
(三)政协民主监督弱化的原因剖析
1、机制、制度的束缚。
建国六十多年的历程中,有过许多沉重的教训,也有过许多有益的经验,都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形式、内容和机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的相对原则性,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使民主监督成为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
民主监督的效能要能真正得到发挥,重要的是突破目前的一些观念束缚,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建设相配套,形成制度化轨道,才能保证民主监督规范、有序、有效地进行。因为制度才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为此,建立和健全一套适合实际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我们政协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2、思想认识中的误区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所决定并赋予的权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组织、有章法的人民监督。虽然它没有强制手段或指令,但由于其特有的政治规定性,普遍的民主约束性和组织警示性,因此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有着其它监督形式不能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协工作的总原则,但一些人片面认为监督与服务相悖而讳言监督,单纯强调参谋助手而不愿监督,自觉不自觉地把监督与服务分离开来,使民主监督在三项职能中处于次要或从属的位置而影响其整体性,必然削弱其应有的效能,导致政协总体功能发挥失衡。其实,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明显的建设性和整体性功能,民主监督贯穿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之中,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也体现着民主监督的内容,三大职能相辅相成又互相包容,整体服务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是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3、履行职能中的习惯定式
政协民主监督弱化与履行职能中的习惯定式有着直接关系,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民主监督的深入开展。
重点内容一般化。政协民主监督应善于和着重从党和政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中,发现和提出一些带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的大事、要事,进行深入调研,而不应只停留和满足于泛泛地反映一些具体情况,平浅地议论一些表面现象,使一些真知灼见滞留于片牍之中,因而影响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程序运作简单化。政协民主监督从问题提出到协商、交办、落实、反馈以及检查总结的全过程,都应有明确的标准、时限、步骤、方式、责任、措施等程序约束。对监督意见建议例行公事地回复批转,会削弱政协民主监督的规范性和制约性。
组织协调封闭化。政协民主监督与各个方面有着普遍的关联性,而拘泥于政协内的封闭运作,则弱化了其互动性。如汇报反馈不主动,不能及时取得党委的支持领导和上级政协的帮助指导;与人大、政府不经常协调沟通,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协商督办缺乏合力;同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人士协商联系不紧密,党派团体和委员的作用及专长发挥不充分;与其它监督形式缺乏联系和协调等,都影响着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更好发挥。
二、健全政协协商民主机制 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一)建立权力授予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保障机制。
从源头上拒腐从廉。在权力授予机制中引入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是充分体现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提高政协民主监督权威性和实效性的关键,就是要把民主监督职能逐步在明晰的硬法框架下运作,使之行有所据,有法可依,真正具有约束力。
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以补充和完善,使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从而避免或减少民主监督的随意性和形式主义,增强民主监督的效力。因此,建议制定民主监督的法规性文件,明确监督主体和客体各自应遵守的准则、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细化监督机构的权限、职责范围、工作程序、途径和时效等。通过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真正在全社会建立健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约束机制。
(二)制定一个计划,健全领导保障机制。
从近年的实践看,民主监督有无计划性,监督内容选得准不准,对民主监督的质量和职能的履行产生直接影响。政协组织应围绕党委、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制定好详细周全的民主监督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监督内容,丰富监督方式,扩大监督人员的参与面,报请党委或者请两办转发后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协党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如在计划获得批准或转发后,及时召开民主监督工作部署会,分解、落实计划,在年中听取监督计划落实情况汇报,在年终进行总结考评,使人民政协的软监督变成党委政府的硬任务、职能部门的硬指标,从而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严谨性和约束力。
(三)强化一支队伍,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体除了团体外,还有个人,即政协委员。首先,要强化政协委员中的民主监督员队伍作用。要实行政协集中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制度,把政协委员中的特邀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由过去职能部门分散聘任,改为由政协组织“统一委派”,即政协组织出面,与受监督部门协商,确定委派人数、职业或专业要求等;实行小组制,将民主监督员合理的监督意见以政协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真正把政协委员团结在政协党组和政协常委会的周围,才能发挥监督优势和合力。同时要建立民主监督员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民主监督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方式方法、责任要求等,使政协委员由被动监督变成主动监督,由无序监督变成有序监督。其次,要强化政协机关特别是政协党组和政协常委会在民主监督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能,确立政协各个专委会在民主监督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协调处理民主监督中的相关问题,推进民主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落实具体负责民主监督工作的内部机构,逐步使之专业化、固定化,从而落实监督职责。再次,在必要时,在各级政协成立专门机构——民主监督委员会,依照政协章程和中央相关文件等规定,履行民主监督的综合职能。在各党派、团体中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并专职开展相关民主监督工作,从而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体系和网络。
(四)抓好一个环节,健全监督服务机制。
中央五号文件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并要求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以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目前,各地陆续拓宽了委员的知情渠道,增加了一定的监督平台。但是,由于民主监督各环节还没有具体规范,政协委员的知情权、监督平台时断时续、可有可无,最为主要的是监督意见的反馈环节基本缺失。因此,要建立民主监督意见的跟踪反馈机制,进一步明确党政有关部门吸纳、落实、反馈来自政协的监督意见办理或采纳的形式、方法和反馈时间要求等,以督导监督结果的落实,提高政协委员特别是民主监督员的积极性。党政部门应在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信息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组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民主监督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主动追踪民主监督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采纳情况、整改情况,加强政府部门与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力促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取得实效。
(五)落实一项责任,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在我国政党制度设计上,人民政协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同中国共产党互相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也能充分促进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外部效力,落实监督对象的责任,通过健全民主监督的考核奖惩机制,既规范约束监督主体的行为、义务,同时明确监督客体对以政协组织名义发送的监督意见的执行义务,对政协委员发表的合理监督意见接受、采用或说明义务,使民主监督中的合理意见落到实处。对该办未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党委政府的综合考评考核部门还应主动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列为相关部门年终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领导重视、办理及时、答复文书规范、办理质量高且反馈及时,委员满意度高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不及时,办理质量不高,委员不满意的,则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