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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在 人民政协中参政议政程序化的思考
时间:2015-02-09 09:50:15 来源:
九三学社包头市委会 郝 彦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参政议政的准则和流程基本规范,参政议政的渠道基本畅通,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具有普遍意义、成熟的、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尚未上升到制度规范;已有的参政议政制度缺乏操作性,程序不具体、不明确,参政议政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所有这些归结为一点就是程序规定的缺位。本文就如何完善参政议政程序,健全参政议政程序化的的制度体系,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更好地发挥参政党利益表达的作用,作出思考和建议。
一、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的意义
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是对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的定位作出的准确描述。
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是民主党派以党派身份,参加中共组织的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以发展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对当前社会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如何统筹各方面的力量使民主党派以更加规范有序的姿态参政议政,而不是简单的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推动参政议政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理论上不断探讨,政策上断完善,实践中不断发展。
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参政议政程序化对实现科学参政、民主参政减少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参政议政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历史及现状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萌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初步形成,在改革开放时期不断丰富发展。1922年中共二大上,中国共产党首次通过了建立民主联合战线的决议。在统一战线思想的指导下,1924年国共实现第一次合作,1935年瓦窑堡会议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这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的实现提供了政策支持。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在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全民族的统一战线政权。1948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纷纷响应,民主党派公开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团结和合作,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的萌芽时期。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标志着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的初步形成。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遭受严重挫折阶段。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在共产党的帮助和指导下,逐步恢复和发展,参政议政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渠道初步加以明确和规范。
2005年胡锦涛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中共中央2005[5]号文件首次以文件形式从制度层面提出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规范了参政议政的政治准则,同时对参政议政的流程做了基本规范。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流程的相关文件和制度条例。推动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程序化建设,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参政议政发挥作用的渠道基本畅通。
三、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参政议政程序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参政议政程序化建设具备了制度化的价值标准,具备了固定的组织平台,但也缺乏一系列配套的、操作性较强的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主党派自身参政议政程序化意识淡漠
有些民主党派成员申请加入组织时积极性和热情特别高,后来热情逐渐减退,甚至不参加组织的活动,这与他们的愿望没有得到满足有很大关系,民主党派成员大部分是知识分子,他们对经济社会发展非常关注,希望通过参政议政活动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反映社情民意,把个人或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转化为一种有序的组织表达,进而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但因各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名额有限,直接参政议政的机会少,热情就不高。有些成为政协委员的成员认为参政议政就是会议发言,提提案和建议,导致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的水平、广度、深度和效果受到影响。
(二)参政议政程序的制度保证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制定和颁布了1989年《意见》,2005年《意见》,中发(2006)5号文件、《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等,成为指导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的制度依据和总体原则,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已有的制度贯彻随意性大,人民政协为民主党派提供了参政议政的组织载体,比如2005年《意见》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渠道进行了大体规定,但对民主党派如何在人民政协中参政议政的程序和范围不明确,导致参政议政的权利贯彻随意性较大,参政议政的环节流于形式,出现走过场、摆样子的现象。
二是缺乏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首先是民主党派成员中政协委员参政缺乏广度和深度,参政议政工作中没有一套严格的知情制度,在政协委员选拔中,有时会出现“人治”痕迹,体现民主的意志不够,体现优胜劣汰的价值规则不够。其次是民主党派普通成员缺乏知情渠道,即民主党派做为一个整体参政议政的程序、表达形式、运行方式等缺少章法,大部分成员认为参政议政是政协委员的事情。同时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政协缺乏相应的反馈激励制度,挫伤了民主党派成员积极献言的主动性。
(三)参政议政程序的法律保障不具备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法律是最权威、最稳定的制度,有了法律这个保障,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参政议政程序化建设才能不被偶然的因素和突发事件所破坏,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我国现有的法律都是从中国政党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民主党派如何参政议政的程序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缺少《政党法》、《参政议政法》,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完全靠党派和成员的自觉,使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成为一种抽象和虚化的程序。
四、完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参政议政程序化的建议
(一)加强执政党对参政议政程序化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和重视,参政党程序化建设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共产党要从思想上加强对参政党参政议政程序化工作的重视,改变“政治花瓶”的偏见,营造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的良好氛围,为推进程序化建设提供持久动力和新鲜血液。
同时需要加强对参政党参政议政程序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如实职安排、调研经费、反馈意见落实等问题予以支持和帮助。
(二)培养和调动广大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鼓励民主党派成员广泛参与参政议政工作,使普通成员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政协提出建议,真正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智力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树立参政议政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三)完善参政议政程序化的制度体系
一是完善知情和选拔制度。中共各级组织及政协组织应建立一整套具体的知情制度,对民主党派知情的范围、渠道、形式和内容、重大事项和重要政策作出规定。同时要完善选拔政协委员的标准,要将选拔标准和程序公开化,推荐单位不仅要注重被推荐人的社会影响力,更要注重其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协调沟通能力。
二是完善反馈激励制度。政协各级组织应明确规定,通过到会反馈、书面反馈、个别反馈等形式,对民主党派组织和个人的提案、建议及时给予批示和回复,明确答复采纳了什么意见,并对未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和处理办法。对参政议政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形成规范性制度,调动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个人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四)健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的法律体系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执政,依法治党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也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程序化的有效保障。
因此,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政党活动领域的相关立法,实现政党法制化十分重要。一是建立《政党法》,明确参政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程序和渠道,共产党支持的政策制度,民主党派参政违法罚则等。二是建立《参政议政法》,吸收已有的成熟、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参政议政的内容、范围、形式、渠道、具体程序、权利的保护与制约等。以法律的约束力明确规范参政党的政治行为,保证各党派在宪法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使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的中克服主观随意性,克服形式主义,减少人为因素,消除不确定性,进而提高参政议政的效果,实现依法参政、科学参政。